成都大学学生应征入伍(兵役登记)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以及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四川省兵役登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应征入伍(兵役登记)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校领导任组长,分管武装部、学生工作部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武装部、学生工作部、学校办公室、宣传部、教务处、财务处、研究生处、后勤处、校团委负责人和各学院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成都大学征兵工作站,负责学生征兵(兵役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武装部与学生工作部负责征兵(兵役登记)工作宣传协调、组织报名、材料汇总、报送及日常工作。
(二)学生工作部负责应征学生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咨询、材料收集和报送工作,负责对符合兵役登记条件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拒服兵役),逾期不改的学生的处理;
(三)学校办公室负责征兵(兵役登记)的协调工作及二级单位此项工作的目标考核。
(四)教务处负责学生入伍时及退伍后学籍管理及变更工作,负责兵役登记与学籍电子注册及毕业证发放的核查工作;
(五)财务处负责对入伍学生在校期间所缴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的审核工作;
(六)研究生处负责“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
(七)宣传部负责征兵(兵役登记)工作的宣传工作。
(八)校团委负责学生国防教育学生社团的指导和协助宣传发动工作。
(九)后勤处负责征兵学生的初检工作。
(十)各学院负责落实学生兵役登记、征集和宣传的具体工作并协助学生资助中心落实资金发放工作。
(十一)成都大学征兵工作站站长由武装部长担任,学工部长担任副站长,成员由武装部国教育科、学生工作部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和各学院负责征兵(兵役登记)的辅导员组成。
第二章 组织及工作流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兵役登记工作流程
(一)学生兵役登记的对象为: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生。
(二)兵役登记每年1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
(三)符合兵役登记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进行兵役登记,并到武装部进行现场确认,武装部根据审核、检查情况,填写《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依法作出应征、缓征、免征、不得征集等结论,报龙泉驿区武装部审批后,向学生发放《四川省公民兵役证》和《预征对象通知书》。
(四)已进行兵役登记符合兵役条件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学生在24周岁前(专科生23周岁前),每年应持《四川省公民兵役证》到武装部进行核验注册。
(五)在办理新生入学登记手续及进行在校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时,应当查验适龄学生兵役登记情况,未进行登记的,应提示督促其依法履行兵役登记义务。
第五条 应征入伍工作流程:
只有进行兵役登记的学生才能进行应征入伍的报名。
(一)网上报名。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并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大学在校生网上报名登记表》或《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双面打印一式两份)。应征学生持《登记表》到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到学校武装部备案。
(二)现场确认。应征学生到学校征兵工作站现场报名确认,参加征兵体检,接受政治审查,办理入伍手续。
(三)应征学生收到入伍通知书后,持《登记表》和《申请表》到所在学院、学校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务处、龙泉驿区武装部办理相关手续。
(四)应征学生持《申请表》到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签署意见(在学校所在地入伍者将《申请表》交到学校征兵工作站,由征兵工作站统一到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审核)后,将《申请表》原件(双面打印一式两份)、《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返回学生资助中心办理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手续。
第三章 学籍变更
第六条 应征学生携带本人入伍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成都大学学生学籍处理报告、批示签》到所在学院申请保留学籍,由教务处审核后统一保留学籍并出据证明。
第七条 应征在校大学生退役复学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入伍学生退役后,学校在两年内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应在退伍后的1个月内凭原入伍通知书、退役通知书到校武装保卫部开具“准予复学证明”,并填写《成都大学学生学籍处理报告、批示签》。学生凭以上材料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办理了复学手续的学生,到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和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三)应征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学校准其随时复学。
(四)应征学生在服役期间擅自离队或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以及劳动教养、判刑者,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章 户籍变更
第八条 应征学生入伍后,其户口已迁至学校驻地的,凭《入伍通知书》在学校驻地派出所注销户口;户口未迁至学校驻地的,凭《入伍通知书》在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第九条 应征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被退回,服役中途因身体原因退出以及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回学校复学的,应在原户口注销地办理户口恢复。
第十条 退出现役后不回学校复学的,一律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
第十一条 应届毕业生、在校生服兵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属义务兵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予以恢复户口。
第五章 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
第十二条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给予资助,具体规定按《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受各级政府补助、奖励外,学校实行以下奖励:
(一)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除享受各级政府补助、奖励外,学校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人。
(二)对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三)学校对参军入伍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每参军一人1000元的奖励(在年终绩效中发放)。
第十四条 对符合兵役登记条件拒绝、逃避兵役登记,逾期不改的学生,除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取消其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符合服兵役条件拒绝、逃避兵役者,除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取消其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兵役登记(征兵)工作考核成绩将纳入学院年终考核项目和就业工作考核,具体内容为:
(一)各学院指派专人参加学校征兵工作站的征兵(兵役登记)工作,做好征兵(兵役登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学生进行兵役登记和应征入伍、网上报名、体检、政治审查、优抚金的发放等工作,及时掌握学生应征入伍动态,实现征兵工作常态化;
(二)征兵(兵役登记)入伍指标完成情况;
(三)各学院入伍学生实际人数纳入本学院就业考核指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与政策执行。
成都大学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