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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党委武装部物资采购暂行办法

来源:成都大学党委武装部 发布时间:2015-10-08 编辑:管理员 浏览数: 【收藏】 【打印】 【关闭】

 

成都大学党委武装部物资采购暂行办法


   为加强物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保障物资采购的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成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

     组  长:周云

     副组长:庄世洪、李靖

     成  员:党支部委员、分工会负责人,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综合科相关人员、国资管理员等。

(二)物资采购工作小组:承担武装部部门物资日常采购任务及大型采购组织工作,综合科工作人员负责物资采购过程的相关事项发布、联络和资料存档等工作。

(三)设立采购核价工作小组:

武装部领导、党支部委员、分工会负责人,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综合科相关人员、国资管理员等及相关专家组成。

二、采购物资范围:

物资采购分为大宗、批量物资采购和零星物资采购。

(一)大宗、批量物资是指:一次性申请采购单价二千元(含二千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物资;一次性申请采购总额估算在五千元(含五千元)以上的物资。包括经常性项目和非经常性项目:

 1、经常性项目:主要指需长期供应的物资,如治安交通设施、消防易耗物品、校卫队警用物品等。

 2、非经常性项目:主要是指非经常供应的固定资产、耐用品、低耗品等物资。

 (1)办公设备类:空调器、打印机、复印机、计算机、传真机、投影机、碎纸机、服务器、扫描仪、速印一体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

 (2)办公耗材:包括各种打印纸张、墨盒、墨水、硒鼓等。

 (3)其他类:包括各种清洁用品、洗涤用品、劳保用品、员工福利用品以及其他批量物资等。

(二)零星物资主要是指:单件(次)采购金额较低(单件价值五百元以下,一次性采购总额二千元以下)的非经常使用以及临时急需用物资。

三、采购原则:

(一)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通过正常渠道和正当方式实施采购,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并接受学校纪检、审计部门及群众的监督检查。

 (二)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货比三家”,在确保采购物资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采购价格和采购成本,满足各部门需求。

 (三)对技术性较强或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要求使用部门有关专业人员共同采购或授权有关专业人员采购。

 (四)凡需实施竞争性谈判或招标招商采购的大宗物资,必须按规定实施采购,不得将大宗物资分解采购。

四、采购审批及采购方式:

  采购审批:各科室根据本科室生产、服务计划,提出物资请购时应填写《物资申购表》(见附表1),注明品名、数量、单位、金额、属性、规格型号、交货日期等,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采购方式:综合科根据采购物资金额,性质不同,原则上按如下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一)单件及批量物资(设备)价值在五千元元以下的,由使用科室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相关科室会同相关部门询价采购。

  (二)批量价值在五千元(含五千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报分管领导、处长审核同意。由相关科室邀请学校纪委监察、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保卫处采购核价工作小组共同组成采购谈判小组,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

  (三)单件物资(设备)价值在二万元(含二万元)以上、批量价值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根据学校规定报由学校国资处实施采购。

  (四)对需长期供应的经常性消耗性物资等项目采用公开招商方式确定年度协议供应商。

  (五)零星物资采购实行采购备案制,由使用科室在规定限额内自行采购,并报综合科备案。

  (六)对急需的批量应急物资,由使用科室报分管领导和处长同意后,可实施自行采购,并报综合科备案。

  (七)除零星物资和应急物资外,各部门不得违反物资采购规定程序私自实施采购,武装部对私自采购物资不予办理入库报账手续。

五、采购物资定价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物资价格通过召开竞争性谈判会确定。

  (二)市场采购:物资价格由相关部门组成3人(含)以上采购小组实施采购定价。

  (三)网上询价:物资价格由物资采购核价工作小组成员组成3人(含)以上询价小组,根据供应商报价权衡确定。

六、采购合同(协议)

  (一)凡一次性购进金额在五千元(含五千元)以上物资原则上均应签订合同(协议),采购合同(协议)一般情况下由保卫处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委托业务科室与供应商签订。

  (二)大型设备(物资):单件物资(设备)价值在二万元(含二万元)以上、批量价值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合同根据学校规定由学校国资处负责合同签订工作。

  (三)合同内容应包括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交接时间、验收方式、付款办法、质量保证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七、验收结算

  (一)大宗、批量物资验收大宗、批量物资运到后,由物资采购小组成员及供货商共同进行验收,依据采购合同(协议)或采购样品逐一核对送到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产地、单价、金额等。三方验收合格并在《物资验收单》(见附表2)上签字后方可入库或接收。三方的职责如下:

  1、物资管理员:负责物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承诺是否符合要求;各项索证材料是否齐全。

  2、使用科室:负责物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食品原材料的感官质量、药品类物资质量由使用部门安排专业人员负责质量检查。

  3、供货商:负责按照合同要求或供货要求提供质量符合相关要求的产品:

   (1)提供采购索证材料,包括:入围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由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的检验报告等。

   (2)提供能证明其产品内在质量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承担所提供产品保质期内的抽检费用。

  (二)凡在验收中发现数量、质量等不符合要求,使用部门要做好相应记录,并及时向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反馈,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凡感官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要求供应商立即调换合格商品再进行验收,否则,应予全部退货。

     2、若抽检不合格或发生其他质量问题,要求供货商无条件退货或换货,若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食物中毒等事故,供货企业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3、凡临近保质期(有效期)的物品,使用部门根据使用进度测算,确定无法在保质期(有效期)内使用完的物资,可拒绝验收。

     4、“三无产品”一律退回。

  (三)大宗、批量物资验收必须有三人以上参加,零星物资验收二人以上参加,重要、特种物资还需请专业质检人员参与验收。

  (四)使用部门办理实物入库后,及时做好本部门仓库进销存管理账登记和物资盘存工作。

  (五)资产管理员及时做好购进验收合格物资的登记工作。

八、采购监督与管理

   (一)武装部物资采购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武装党支部、分工会有权对物资采购办公室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使用部门对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综合科或有关监督部门反映,以便及时妥善的解决。

   (二)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采购活动结束时,综合科必须将采购合同等材料整理存档,妥善保管。

 九、物资采购工作小组所需日常经费原则上由相关科室根据采购量进行分摊,或从供货单位合法支付的相应管理费中取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