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以及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参联字[200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武装工作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武装部、学生工作部、宣传部、教务处、计财处、校团委和各教学院(校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武装部,主要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武装部与学生工作部负责征兵工作宣传协调、组织报名、材料汇总、报送及日常工作;武装部与地方人民武装部、民政局做好入伍学生优待金、入伍补助金发放工作。
(二)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应征学生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咨询、材料收集和报送工作;
(三)教务处负责大学生入伍时及退伍后学籍管理及变更工作;
(四)计财处负责对应征学生在校期间所缴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的审核工作;
(五)宣传部负责征兵工作的各种媒体形式的宣传工作。
(六)校团委负责大学生国防教育学生社团的指导和协助宣传发动工作。
(七)各学院负责落实大学生兵役征集和宣传具体工作,协助学生资助中心办理应征学生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及工作流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应届、往届毕业生及在校生自愿申请且符合应征条件者。
第四条 学生应征入伍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网上报名。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http://zbbm.chsi.com.cn/),并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大学在校生网上报名登记表》或《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双面打印一式两份)。应征学生持《登记表》到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到学校武装部备案。
(二)现场确认。应征学生到学校所在地政府人民武装部或户籍所在地人民武装部现场报名确认,参加征兵体检,接受政治审查,办理入伍手续。
(三)应征学生收到入伍通知书后,持《登记表》和《申请表》到学校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武装保卫部、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四)应征学生持《申请表》到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原件(双面打印一式两份)、《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返回学生资助中心办理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手续。
第三章 学籍变更
第五条 应征在校大学生应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和《成都大学学生学籍处理意见表》到所在学院教务办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六条 学校保留应征入伍学生学籍至退伍后两年。退伍学生应持退伍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成都大学学生学籍处理意见表》和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向原来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院长审查同意,校医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应征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按第六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户籍变更
第七条 应征学生入伍后,其户口已迁至学校驻地的,凭《入伍通知书》在学校驻地派出所注销户口;户口未迁至学校驻地的,凭《入伍通知书》在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第八条 应征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被退回,服役中途因身体原因退出以及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回学校复学的,应在原户口注销地办理户口恢复。
第九条 退出现役后不回学校复学的,一律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
第十条 应届毕业生、在校生服兵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属义务兵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予以恢复户口。
第五章 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
第十一条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十二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第十三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十四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十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十七条 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八条 资金发放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学校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后,由学生处统一牵头,各学院具体负责落实。
(二)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九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第二十条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第二十一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鼓励政策如下:
1、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2、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3、具有本科学历的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全国录取比例为30%,四川省录取比例提高到50%。
第七章 招收士官有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 招收的对象和条件 招收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所学专业应当符合部队需要,未婚,年龄不超过24周岁。招收对象的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其专业所在学校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当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招收程序 招收士官按照本人申请、体检政审、专业审定、签订协议、批准入伍、组织报到、检疫复查的程序进行。招收对象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也可以在其毕业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
第二十五条 招收士官的待遇 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退役养老保险等保险待遇及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待遇。招收士官批准服现役后首次授予军衔前,按义务兵新兵标准发放津贴;下达士官命令,当月起执行相应的士官工资标准。伙食标准根据军兵种和服役地区确定,每天最低不少于15元;退出现役时,发放复员费、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经济补助或转业费。
级别 |
初级士官 |
中级士官 |
高级士官 |
工资标准 |
2300元至3100元 |
3700元至4800元 |
5700元至7400元 |
退役费概算 |
下士6万元 中士10万元 |
上士18万元 四级军士长2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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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退役费系按现行标准概算,不含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2、中级以上士官退役时可选择自主就业,也可选择由地方政府安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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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休假待遇 服现役期间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①未婚士官(离异、丧偶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②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③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④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结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执行,当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第二十七条 招收士官的退役安置 招收士官应当至少服役至首次授衔后高一个军衔的最高服役年限。按照目前的士兵服役条例,上士服役期满可以作转业安置;士官年满55岁或服役满30年的可以作退休安置。符合退休或者转业条件,本人要求复员经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符合退休或者转业条件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伍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其他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以及因故不能以退休、转业或者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伍时或者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
第八章 学生入伍及就业政审程序
第二十八条 近年来,我校的学生因入伍、直招士官和就业等情况,根据国家规定和用人单位要求,需对学生本人进行政审,此项工作涉及到武装部及相关部门。过去没有规范、统一的审理程序,存在部分不规范现象。学生的政审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严肃的政治任务,本着向学生、学校、用人单位和社会负责工作思路,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政审工作,确保该项工作正常、有序、按时进行,特制定我校学生政审工作程序:
(一)、学生政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是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学生辅导员。凡需政审的学生,应由各学院副书记召集相关学生辅导员逐人审核,并指定专人填写基层意见(不能由学生本人或其他学生代写),学院副书记签字并盖学院党总支印章。
(二)、所填写的基层意见应当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是否受过刑事、治安、行政处分,是否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有无违法违纪行为,是否符合参军、招干的政审要求等。
(三)、政审表格不能由学生自己单独拿到保卫处签字盖章,应由学院指派政工老师专人统一前往(武装部)保卫处综合治理与调研科办理。
(四)、(武装部)保卫处综治调研科负责人、和校园“110”勤务大队分管治安工作负责人和国防与安全教育科负责人要分别对被审查人的相关内容按工作程序逐一进行审核、登记、提出初审意见,由分管调研工作的保卫处负责人签字审定后,并盖武装部(保卫处)公章。
(五)、请各学院对学生政治表现要实施动态管理和记录,对有违法、违纪、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有其他问题的人,要及时报武装部(保卫处)综治调研科备案,严防因工作疏漏将有问题的人输送到军队、政府及国家要害部门,对国家造成危害。对因工作疏忽造成政审事故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武装部、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与政策执行。
附件1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生政审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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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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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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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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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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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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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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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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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住 地 址 |
宿舍 室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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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审 内 容 |
请学院对该同志在校学习期间的下列情况做出鉴定: |
有 |
无 |
1、有无参加非法邪教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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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无参加宗教团体(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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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无不良习气、有无偷盗或打架斗殴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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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无校规(纪)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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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无参加群体性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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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无被公安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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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无无法查清的可疑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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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无吸毒、赌博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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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直系亲属中有无海外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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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有无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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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有无没了结的刑事、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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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有无违法犯罪的历史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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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人签名: 年 月 日 |
学院 意见 |
分管领导签名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学校 保卫处 意见 |
分管领导签名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驻校民警和 派出所 意见 |
经查:该生在校期间,未发现有违法犯罪事实记录与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业务网上已查询。 20 年 月 日,因 被 机关(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或判有期徒刑)。 驻校民警签名: 负责人签名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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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和政审流程:
1、进入保卫处网页,下载《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生政审表》; 保卫处咨询电话:(028)84616129;
2、按《政审表》所列内容逐项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如实填写或打印后,由学生辅导员进行政审签名;
3、由学院分管领导(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或书记)审核签名,加盖学院公章;
4、将表送交保卫处综合治理与调研科负责政审的老师按处内程序审核后由分管处长签名,加盖保卫处公章;
5、将《政审表》送交十陵派出所负责政审的民警审核签名,加盖派出所公章,咨询电话:(028)84600009.
成都大学
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2
武装部(保卫处)学生政审内部工作表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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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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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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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 (学院、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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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应征入伍类□ 就业类□ 处境类□ 其它类□ (请在办理类别后打“√”) |
国防安全教育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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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110”勤务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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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调研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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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注 意 事 项 |
1、政审材料的当事人,在综治调研科领取《武装部(保卫处)学生政审内部工作表》并根据政审类别到相应科室办理政审材料: (1)学生应征入伍登记、征兵政审类由国防安全教育科负责签署意见后到保卫处办公室盖章。 (2)学生出境证明由综合治理调研科负责签署意见后到保卫处办公室盖章。 (3)无犯罪记录证明类由“校园110”勤务大队签署意见后到保卫处办公室盖章。 2、所有办理流程结束后,请将《武装部(保卫处)学生政审内部工作表》缴保卫处综合调研科存档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