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役网络心理战分队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请假类别
严格执行请假制度,使用网络心理战分队专用请假条。请假分为病假(需出示证明)、公务事假、私事事假。
第二条 请假规范
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签到、值班、参加例会或参加其他网络心理战分队平常工作、活动应提前一至二个工作日向学生分队长请假;如不能按时参加成都大学网络心理分队的重大工作、活动和训练则管理老师请假。
第三条 请假流程
请假的程序为:领取网络心理战分队相应制式假条,平常事件由组长和分队长共同签字并加盖网络心理战分队公章生效;重大事件则由分队管理老师签字并改成都大学网络心理战分队公章签字后生效,并将假条交到网络心理战分队队部留底存档,非紧急情况,事后请假一律无效。
第四条 补假规范
若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请假当日完成请假程序者,需根据事情级别事先向分队长、分管老师口头请假,并在事后一个工作日内补交假条,过期按缺签处理。
第五条 特殊情况和重大活动
特殊情况:专业课程、考试、疾病、家人到访、学院公务、比赛竞赛、不可抗力等;
重大活动:学校要求分队必须参加的活动、部队要求分队必须参加的活动、必须分队全体参加的活动等。
第六条 审批人员
所有队员,请假超过三天者视为长假,由分队管理老师或连长批准。
第七条 多次无故请假处罚
(1)无特殊情况连续请假两次(含两次)以上四次以下的,视为缺签一次。
(2)无特殊情况连续请假四次(含四次)以上六次以下的,视为渎职,队内处分一次。
第八条 分队长、组长和副组长请假安排
分队长、正副组长请假,应提前一至两个工作日安排好请假期间的工作,因连续两次请假影响工作的,队内记处分一次,分队队员有权利和义务监督分队长和组长的工作,记名、不记名的投诉不遵纪的行为。
队内处分的认定和撤消
第一条 处分根据
成都大学网络心理战分队队内处分是指处分、开除的情况,或因其他重大失职、渎职、事故,给予网络心理战分队队员的由网络心理战分队队部留底存档,并由网络心理战分队队部进行处理的处理形式。
第二条 处分影响
队内处分期间,被处分队员不得升迁、评优和受到表彰。
第三条 处分认定
队内处分由网络心理战分队队部认定、处理和对外发布。
第四条 异议申诉
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网络心理战分队队部提起申诉,由队部最终讨论决定,必要时召开网络心理战分队全体队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申诉方式
队内处分的撤消由本人向分队队部提出,但提出时间不得在从受到处分之日算起后的14天内,网络心理战分队队部收悉由被处分队员本人提出的撤消处分申请后,经核实无异议的,应召开网络心理战分队队部会议进行讨论,经讨论后对撤消处分无异议的,由队部签署撤消处分的决定,并对外发布,队内处分即时撤消。当学年受到队内处分的,在当学年结束时仍未撤销的,第二学年起自动撤销。